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10-13 点击数:

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计研究中心

理 办 法

一、本中心以公共性为前提,以艺术设计学为主体,结合我国城市建设的实际,积极探索艺术设计理论在现代城市公共视觉艺术领域的应用,广泛参与城市公共艺术设计实践,努力服务于武汉市建设发展。

二、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为中心的发展壮大奉献自己的力量。

三、中心研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规范学术行为,自觉抵制学术上的不正之风。

四、中心属于学院的实体性研究机构。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协调教学与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的进展状况,并按期依据校学术委员会及科研处有关规定,对基地工作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初步审核,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以评定其工作成效。

五、中心的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由科研处监理。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学校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合理使用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个人费用。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六、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心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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