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计研究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计研究中心
第二条 性质:本中心是湖北美术学院下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心是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计研究、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的重要基地,也是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计研究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还是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计研究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三条 宗旨:中心以公共性为前提,以艺术设计学为主体,结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国情和武汉市建设两型社会的实际,积极探索艺术设计理论在现代城市公共视觉艺术领域的应用,广泛参与现代公共艺术设计实践,努力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促进武汉的城市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领导:本中心是湖北美术学院下设的一个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接受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美术学院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
昙华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大道374号
藏龙岛校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栗庙路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
中心研究范围包括:
1.公共视觉美学研究;
2.公共视觉心理学究;
3.公共空间生态学研究;
4.交通景观设计研究;
5.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研究;
6.环境艺术设计研究;
7.公共视觉影像设计研究;
8.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研究;
9.园林景观设计研究;
10.工业产品造型设计研究;
11.企业视觉形象设计研究;
12.大型展会视觉形象研究;
13.服装及纤维设计研究;
14.城市建筑改造设计研究;
15.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计研究。
二、加强学科建设,培养、培训人才:
1.跟踪本学科前沿问题开展研究,拓展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
计的深度;
2.开展跨学科交叉整合的研究,拓展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计
的广度和研究范围;
3.设立专职研究人员职位;
4.设立国内外著名专家顾问职位;
5.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
6.开展学科前沿知识的培训。
三、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1.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2.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
3.举办省市级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
四、承担应用研究课题,参与重大决策,开展咨询服务:
1.承担政府和企业的应用研究课题;
2.积极开展横向合作研究;
3.派专家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
4.面向政府、工商界和其他社会开展咨询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研究方向
本中心的研究方向:
1.现代城市公共设施设计;
2.现代城市与农业景观设计;
3.现代公共视觉影像设计;
4. 现代工业产品造型设计;
5. 现代服饰与纺织艺术设计;
6. 现代动画媒体艺术。
第八条 中心子机构
本中心下设如下子机构:
1.环境艺术研究所;
2.雕塑艺术研究所;
3.陶瓷艺术研究所;
4.水彩艺术研究所;
5.湖北民间美术研究所;
6.长江流域文化遗产研究所;
7. 数字图像研究所。
第九条 中心主任
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中心主任由湖北美术学院申报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由湖北美术学院任命,全面负责中心的工作。常务副主任由中心主任聘任,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全面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
中心主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校科研处长、主管院长及省教育厅科技处报告工作。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
1.学术委员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拟订年度研究项目指南;
(4) 受教育厅委托,负责本基地研究项目的评审;
(5)负责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
(6)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7人,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其中校内学者2人,校外学者5人。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本中心提出,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核,学院院长聘任。
3.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4.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超过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
中心研究人员分为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
1.专职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本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子研究机构主任提出,由主任聘任并与研究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专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的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2.兼职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同上,聘任期限分为3个月、6 个月、1年。3个月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工作时间不得少于l个月;半年和1年兼职研究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驻重点基地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3.校内外研究人员的比例应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以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并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本中心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重点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国家教育部、文化部和省教育厅的重大项目外,还应积极从国内外承揽其他重大研究课题,制定基地重点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的管理,除按《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美术学院有关科研规定管理外,还应按如下办法管理:
1.本中心每年3月底前将学术委员会拟订的科研项目指南报教育厅科技处,然后由科技处正式发布,下达研究课题。
2.课题申请人须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教育厅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本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
3.重大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项目研究周期内,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保证l年的时间驻基地研究。
第十四条 由本中心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其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本中心,成果须注明“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等事宜,按《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中心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周期为三年。在重点建设期内,争取教育厅每年投入20万元专项基金支持,同时学校将按教育厅规定的不少于1:1的比例另行每年投入20万元配套资金。此外还要尽力争取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本重点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教育厅投入和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应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教育厅投入经费的10%由研究基地主要负责人掌握使用。5%由校科研处掌握,用于基地的建设管理,85%均为基地科研项目经费。本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学校另行投入。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厅报送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工作简报制度,每季度一期。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情况:(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成果简报制度,每半年一期,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另外,每年为有关部门提供一份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条 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原则上每1-2年举办一次。正式开会前4个月向教育厅科技处报告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抄报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一条 统计年报工作,由主任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5目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院科研处审核、录盘后,于统计年度次年4月5日前报送教育厅科技处。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心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