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10-09 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计研究中心

经费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院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现代公共视觉艺术设计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有关经费得到科学合理的使用,促进中心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教育厅鄂教科[2001]3号文件的精神和我院有关科研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中心经费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教育厅投入和学院配套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学院科研处采用科研项目管理模式对中心经费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条 中心经费的使用必须贯彻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原则,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规章,在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上要注重产出效益。

第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研究项目的评审、课题经费资助额度和成果的评议工作。项目资助额度的确定,要贯彻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拨款按l:1的比例投入配套经费。省教育厅投入的10%由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掌握使用;5%作为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掌握使用。

 

第二章 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心经费统一在学院财务处立帐每年年终前中心必须向省教育厅报送其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六条 中心各项科研经费核定后,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七条 要努力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经费。为了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对争取到的外来经费将按我院预算外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在获得中心经费资助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凡在规定时间内结题者,所余经费仍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可用于其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

第九条 未能按时完成科研课题者中心将不再继续为该项目提供科研经费并酌情对已使用经费予以追缴,同时中心将取消该课题负责人再次申报中心其他项目的资格。

第十条 预算内、预算外项目经费,一律实行按项目来源分项建立经费管理卡。各课题组接到经费管理卡后,按核定的拨款经额编制用款计划。用款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中心主任和科研处处长审核签批后,方可到财务处请款

第十一条 除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中心负责人和科研处掌握使用的经费以外,中心其他经费的报销都必须经中心负责人和科研处处长签字并由财务处审核同意。中心学术委员会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实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中心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均属学院财产,中心应按验收、登记、 保管工作的程序及要求做到账卡物相符。所购仪器没备按学院设备管理的统一规定由国资办登记入账,所购图书资料由图书馆登记验收。

第十三条 中心举办学术会议、专业讲习班,派人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都要符合中心学科发展需要,要对提高中心学术水平、学术地位有实际帮助。在经费开支上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办好事。主办学术会议要提前提出预算,报请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三章 中心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科研业务费包括学术活动旅差费、国内科研调研费、印刷费、复印费、资料费、劳务费、成果鉴定费、评审费、举办学术会议费、访问学者与校外兼职人员来中心期问生活补贴费等。

第十五条 与校外单位协作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改装实验室所需的材料费。

第十七条 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包装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日开始执行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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